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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工程技术土地资源专业职称申报条件》
发布时间:2023-08-15 1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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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工程技术土地资源专业职称

申报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进一步推进职称改革,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和选拔我市土地资源专业技术人才,培养造就一批思想高尚、作风过硬、学术精湛、技艺高超、充满活力、业绩突出的高素质专业化人才队伍,按照我市战略部署,结合我市土地资源人才需求和职业属性,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工程技术人才职称等级分为初级、中级、高级。初级职称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本条件适用于全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土地资源相关领域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离退休人员不适用本条件。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申报土地资源专业职称,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作风端正,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三)符合国家和重庆市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及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等方面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在受处分期间的。

(二)专业技术人才受到政务(党纪)处分,在处分影响期内的。

(三)在其他规定不得晋升职称(职务、职级)期间的。

 

第四章  技术员申报条件

第六条  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学历,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1年,经考察合格。

第七条  熟悉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第五章  助理工程师申报条件

第八条  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1年,经考察合格;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中等职业学校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4年。

第九条  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工程、研发或技术服务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处理本专业范围内一般性工程、研发或技术服务难题。具有指导技术员工作的能力。

 

第六章  工程师申报条件

第十条  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4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4年。

第十一条  申报工程师须满足以下专业能力、业绩条件:

(一)专业能力

1.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了解土地资源相关领域专业知识,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方法的现状和发展趋势,了解本专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熟悉本专业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技术要求等,掌握本专业工作质量标准。

2.具有较丰富的本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够根据工作任务合理选用工作方法或技术手段,具有独立完成本专业较复杂技术工作和解决较复杂技术问题的能力。

3.具有一定的技术研究能力,能够撰写解决复杂问题的研究报告或技术报告。

4.具有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的能力。

(二)业绩条件

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土地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评估、征收储备、开发利用、产权管理、整治修复等专业工作2项以上。

2.参与完成地(市)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

3.参与编写已颁布实施的相关技术文件或政策文件1项以上。

4.获得地(市)级成果奖或技能竞赛奖优胜奖以上。

5.获得授权发明专利或软件著作权1项以上。

6.参与撰写研究(调研)报告或技术报告等2篇以上。

(三)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任职年限要求,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评审工程师:

1.获得省(部)级成果奖,或地(市)级成果奖一等奖、或二等奖(个人排名前7)、或三等奖(个人排名前5)。

2.获得相关授权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外观专利1项以上(个人排名前3)。

 

第七章  高级工程师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  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5年。

第十三条  申报高级工程师须满足以下专业能力、业绩条件:

(一)专业能力

1.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熟练运用本专业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技术要求等,全面掌握本专业工作质量标准,熟悉质量管理的内容和要求。

2.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熟悉国内外最新技术现状、科技信息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方法应用于工作实践,具有创新研究的能力。

3.具有丰富的本专业技术工作经验,具有主持完成本专业技术工作的能力,能够解决关键性技术或复杂问题,能够编写相应的研究报告或技术报告。

4.能够指导工程师工作和学习。

(二)业绩条件

取得工程师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完成地(市)级土地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评估、征收储备、开发利用、产权管理、整治修复等专业工作4项以上,或参与完成省(部)级上述专业工作2项以上。

2.主持完成地(市)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

3.参与编写已颁布实施的省部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个人排名前12)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编写者编写已颁布实施的省部级以上规范性文件1项以上。

4.获得省(部)级成果奖,或地(市)级成果奖一等奖以上、或二等奖(个人排名前5)、或三等奖(个人排名前3)。

5.在本领域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或国际、全国性学术会议宣读(优秀)论文或发表SCI/EI检索论文1篇以上。

6.获得具有较好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授权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1项以上(个人排名前3)。

7.出版专业著作、译著、教材(独著或本人撰稿2万字以上)。

8.参与撰写研究(调研)报告或技术报告等2篇以上,并经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

(三)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任职年限要求,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取得工程师职称2年以上者(具备博士学位者可不受任职年限限制),且取得工程师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由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工程师推荐,可破格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

1.获得省(部)级成果奖一等奖以上、或二等奖(个人排名前7)、或三等奖(个人排名前5),或地(市)级成果奖一等奖以上(个人排名第1)。

2.参与编写已颁布实施的国家行业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1项以上,或参与编写已颁布实施的省(部)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1项以上(个人排名前6)。

3.获得具有较好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授权发明专利1项以上(个人排名前3)。

 

第八章  正高级工程师申报条件

第十四条  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5年。

第十五条  申报正高级工程师须满足以下能力业绩条件:

(一)专业能力

1.全面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对本专业具有深入研究和独到见解。熟悉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熟悉本专业的新理论、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方法,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2.具有丰富的本专业技术工作经验,具有主持完成本专业领域重大项目的经历与能力,能够解决重大技术或疑难问题,科研水平或技术实践能力强。

3.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4.能够指导高级工程师工作和学习。

(二)业绩条件

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完成6项以上地(市)级或3项以上省(部)级土地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评估、征收储备、开发利用、产权管理、整治修复等专业工作。

2.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参与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

3.参与编写已颁布实施的国家行业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1项以上,或参与编写已颁布实施的省部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1项以上(个人排名前3)。

4.获得省(部)级成果奖二等奖以上、或三等奖1项以上(个人排名前5),或地(市)级成果奖一等奖以上(个人排名前3)、二等奖2项以上(个人排名第1)。

5.在本领域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或国际、全国性学术会议宣读(优秀)论文,或发表SCI/EI检索论文2篇以上。

6.获得具有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授权发明专利1项以上(个人排名前5)。

7.出版专业著作、译著、教材(独著或本人撰稿5万字以上)。

8.主持撰写研究(调研)报告或技术报告等2篇以上,并经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

(三)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任职年限要求,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2年以上者,且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由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工程师推荐,可破格申报评审正高级工程师:

1.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

2.获得省(部)级成果奖一等奖以上(个人排名前7)、或二等奖2项以上(个人排名前5)、或三等奖2项以上(个人排名前3)。

3.参与编写已颁布实施的国家行业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1项以上(个人排名前5),或参与编写已颁布实施的省(部)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2项以上(其中1项个人排名第1)。

4.获得相关授权发明专利1项,且该专利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以上奖项;或获得具有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授权发明专利2项以上(个人排名前3)。

 

第九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有关条款说明:

(一)本条件中凡冠以“以上”者,均含本级。

(二)本条件中所有业绩成果均指与申报专业相近相关的业绩成果。

(三)本条件中所指“下列条件之二”是指满足所列不同业绩条件两项。

(四)本条件中“地(市)级”专业工作是指地(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布置的、本区域范围内的相关工作;“省(部)级”专业工作是指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布置的、省级区域范围内的相关工作。社会企业主体委托专业工作2项折抵1项地(市)级专业工作。

(五)本条件中“完成”指专业工作通过主管部门或委托单位的验收、评审、认定、或其他认可工作成果的方式;科研项目通过立项单位的验收或评审。

(六)本条件中“项目(技术)负责人”中技术负责人指专业工作中技术决策、技术指导、技术审查的人员,“主持”指项目负责人,以项目任务书(合同)或技术报告签署人员名单为依据认定。

(七)本条件中“科研项目”指各级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立项的各级各类开展科学技术研究的项目或课题。其等别按照项目立项单位管理权限或行业规定确定,原则上按照科技部立项项目为国家级;国家各部委或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立项为省(部)级;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地(市)级科技主管部门立项为地(市)级。

(八)本条件中“国家科学技术奖”是指由国务院颁发的奖项;“省(部)级成果奖”是指由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国家一级学会(协会)颁发的奖项;“地(市)级成果奖”是指省、直辖市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行业学会(协会)颁发的奖项。

(九)本条件中“技能竞赛奖”是指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办的本专业相关技能竞赛颁发的个人奖项。

(十)本条件中“论文”指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核心期刊”是指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来源期刊”(CSCD)、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要览》收录的学术期刊。以论文发表时间的版本为准。SCI三区以上检索论文可折抵2篇核心期刊论文。

(十一)本条件中“著作、译著、教材”指具有国际标准书号ISBN并公开出版的著作、译著、教材。

第十七条  获得工程类专业研究生学位的工程技术人员,可提前1年参加相应专业职称评审。

第十八条  技工院校毕业生、技能人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意见(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74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渝人社发〔2020〕32号)有关规定申报。

第十九条  土地资源专业领域包括:调查监测、评价评估、征收储备、开发利用、产权管理、整治修复等领域。

第二十条  本条件由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条件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