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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工程技术地质专业职称申报条件》
发布时间:2023-08-15 1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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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工程技术地质专业职称申报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进一步推进职称改革,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和选拔我市地质专业技术人才,培养造就一批思想高尚、作风过硬、学术精湛、技艺高超、充满活力、业绩突出的高素质专业化人才队伍,结合重庆市地质人才需求和职业属性,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工程技术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职称分设员级和助理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本条件适用于重庆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地质专业相关领域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离退休人员不适用本条件。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申报地质专业职称,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作风端正,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三)符合国家和重庆市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及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等方面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在受处分期间的。

(二)专业技术人才受到政务(党纪)处分,在处分影响期内的。

(三)在其他规定不得晋升职称(职务、职级)期间的。

 

第四章  技术员申报条件

第六条  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学历,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1年,经考察合格。

第七条  熟悉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具有完成一般性工程、研发或技术服务辅助工作的实际能力。

 

第五章  助理工程师申报条件

第八条  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1年,经考察合格;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中等职业学校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4年。

第九条  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工程、研发或技术服务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处理本专业范围内一般性工程、研发或技术服务难题。具有指导技术员工作的能力。

 

第六章  工程师申报条件

第十条  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4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4年。

第十一条  申报工程师须满足以下能力业绩条件:

(一)专业能力

1.熟悉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技术体系、技术标准、相关法律法规、规程制度等,具有一定的技术管理能力。

2.熟悉本专业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新方法应用于工作实践。

3.有一定的技术实践经验,具有解决地质技术工作中较复杂问题的能力,能撰写为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研究成果或技术报告。

4.能够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和学习。

(二)业绩条件

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技术人员,参与省(部)级以上地质专业项目1项,或参与地(市)级地质专业项目2项。

2.作为技术人员,参与完成1项大型,或2项中型,或3项小型地质专业项目。

3.参与完成新产品、新方法、新技术、新工艺的引进、开发、推广工作1项并编制完成相应的技术报告。

4.获得本专业相关的专利1项。

5.参与编制已颁布实施的国家、行业(地方)地质专业领域技术标准、导则、规程、规范1项;或参与编制已备案实施的技术指南、企业技术标准1项。

6.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在内部学术出版物、增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或撰写技术报告2篇,具有一定学术水平或实用性。

(三)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职称年限要求,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评审工程师。

1.参与的项目获省(部)级以上技术成果奖,或地(市)级技术成果奖二等奖以上1项或三等奖2项。

2.作为技术人员,参与完成2项大型地质专业项目并编制技术报告。

3.参与完成新产品、新方法、新技术、新工艺的引进、开发、推广工作2项以上并编制相应的技术报告。

4.获得本专业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1项、或软件著作权1项(个人排名前5)。

5.参与编写专业著作、教材1部(本人撰稿2万字以上)。

 

第七章  高级工程师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  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5年。

第十三条  申报高级工程师须满足以下能力业绩条件:

(一)专业能力

1.系统掌握地质专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能熟练应用地质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等。

2.熟悉地质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现状、科技信息和发展趋势,具有跟踪地质专业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3.具有科学运用本专业理论和技术知识,解决工程技术工作中关键性技术问题和准确地指导解决实际工作中复杂、疑难问题的能力。

4.能够指导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二)业绩条件

取得工程师职称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技术人员,参与的项目获国家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奖。

2.获得省(部)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成果奖。

3.获得省(部)级行业主管部门技术成果奖二等奖以上;或省(部)级行业学会协会技术成果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或三等奖3项。

4.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国家级项目1项或省(部)级项目2项,并编制技术报告。

5.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2项中型或3项小型项目;或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2项大型或3项中型或4项小型项目,并编制技术报告。

6.主持完成1项,或参加完成2项新产品、新方法、新技术、新工艺的引进、开发、推广工作并编制技术报告。

7.主持完成1项,或参加完成2项新产品、新方法、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研究成果取得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并经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8.作为主要起草人(个人排名前8)编制已颁布实施的省部级以上地质专业领域技术标准、导则、规程、规范等1项;或作为主要起草人(个人排名前8)编制已备案实施的国家级技术指南、技术标准2项。

9.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

10.作为技术骨干,撰写重大项目的技术分析报告或成功立项研究(论证)报告2篇。

11.出版专业著作、教材(独著、合著本人撰稿4万字以上)。

(三)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职称年限要求,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取得工程师职称2年及以上者(具备博士学位者可不受此年限限制),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由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工程师推荐,可破格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

1.获得国家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奖。

2.获得省(部)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成果奖二等奖以上1项,或三等奖2项(个人排名前8)。

3.获得省(部)级行业主管部门技术成果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5)。

4.获得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相关荣誉称号。

5.在抢险救灾等急难险重工作中表现突出,及时挽救人民生命财产受到省(部)级以上表彰。

6.获得本专业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2项、或软件著作权2项(个人排名前3)。

7.出版专业著作、教材(独著、合著本人撰稿6万字以上)。

 

第八章  正高级工程师申报条件

第十四条  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5年。

第十五条  申报正高级工程师须满足以下能力业绩条件:

(一)专业能力

1.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能创造性开展工程技术工作,在工程技术应用上有较高造诣,掌握相关专业技术知识和现代管理科学。

2.熟练掌握地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能熟练应用地质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等。

3.把握地质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现状,最新科技信息和发展趋势,具有引领本行业、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4.具有独立承担重大地质项目能力,能解决工作中重大技术问题和指导解决实际工作中复杂、疑难问题。

5.取得较大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或引进、消化、吸收新技术中取得良好效果。

6.能够指导高级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二)业绩条件

取得高级工程师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国家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奖。

2.获得省(部)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成果奖二等奖以上1项,或三等奖2项(个人排名前8)。

3.获得省(部)级行业主管部门技术成果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5)。

4.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国家级地质专业项目1项或省(部)级地质专业项目2项。

5.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2项大型、或1项大型和2项中型地质专业项目。

6.主持完成2项新产品、新方法、新技术、新工艺的引进、开发、推广工作并编制技术报告。

7.主持完成2项新产品、新方法、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研究成果取得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并经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8.获得本专业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2项,1项已转化应用(个人排名前5)

9.作为主要起草人编制已颁布实施的省部级以上地质专业领域技术标准、导则、规程、规范等1项;或作为第一起草人编制已备案实施的国家级技术指南、技术标准2项。

10.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4篇。

11.主持撰写重大项目的技术分析报告或成功立项研究(论证)报告2篇。

12.出版专业著作、教材(独著、合著本人撰稿6万字以上)。

(三)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职称年限,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2年及以上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由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工程师推荐,可破格申报评审正高级工程师:

1.获得国家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奖(个人排名前8)。

2.获得省(部)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成果奖一等奖以上1项,或二等奖2项(个人排名前5)。

3.获得省(部)级行业主管部门技术成果奖一等奖2项(个人排名前5)。

4.获得省(部)级以上专业技术相关荣誉称号。

5.在抢险救灾等急难险重工作中表现突出,及时挽救人民生命财产受到省(部)级以上表彰。

6.出版有统一书号的地质类著作或高等院校地质类专业使用的教材(独著,或主编,需本人撰稿5万字以上)。

7.出版专业著作、教材(独著本人撰稿10万字以上)。

 

第九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有关条款说明:

(一)本条件中,国家级、省(部)级、地(市)级项目分别指国家部委、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地(市)人民政府主管或投资的生产或科研项目。

(二)本条件中,省部级奖项是指省(直辖市)、国家部委、国家级行业协会学会颁发的奖项。

(三)本条件中,凡冠以“以上”者,均含本级。

(四)本条件中所获奖励、表彰均以个人获奖证书或相关文件为准。

(五)本条件中的业绩成果、学术成果须为任现职称后取得。

(六)本条件中“技术成果奖”指由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设立或行业主管部门设立、认可的行业协会、学会技术类奖项,未分等级的奖项视为一等奖。

(七)本条件中所有业绩成果均指与申报专业相近相关的业绩成果。

(八)本条件中的大、中、小型项目划分:依据国家、行业标准,或行业主管部门认定、核准,或项目验收意见中明确的大、中、小型类型。

(九)本条件中,SCI收录平台收录的论文,中科院分区1、2区期刊可折抵2篇、3区期刊可折抵1.5篇核心期刊,SCI4区及EI可视同核心期刊。

(十)本条件中所称“论文”,若非特别注明,均指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在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学术期刊或国际标准刊号ISSN(包括高校公开发行的学报,出版社公开出版的论文集等)上的本专业学术论文。

(十一)本条件中所称“核心期刊”是指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 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来源期刊”(CSCD)、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要览》收录的学术期刊。以论文发表时间的版本为准。

(十二)本条件中所称的著作、教材指本专业,且具有国际标准书号ISBN并公开出版的著作。

(十三)本条件中所称的字数,除注明的外,均指个人独立完成的字数。

第十七条  获得工程类专业研究生学位的工程技术人员,可提前1年参加相应专业职称评审。

第十八条  技工院校毕业生、技能人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意见(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74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渝人社发〔2020〕32号)有关规定申报。

第十九条 本条件所指市地质专业领域包括:

1.地质矿产类:地质矿产(含固体、液体和气体矿产勘查)、区域地质、煤田地质、矿山地质、探矿工程、采矿工程、物化遥地质、古生物地质等专业。

2.水工环地质类: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地质工程、生态地质、旅游地质、地质环境评价、岩土工程、土地整治、地质灾害防治、地质灾害结构设计等专业。

3.地质实验测试类:地质实验测试、岩矿鉴定、岩矿测试、岩土试验、选冶试验、地质环境检测、工程检测等专业。

第二十条  本条件由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条件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