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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工程技术国土空间规划专业职称申报条件》
发布时间:2023-08-15 1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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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工程技术国土空间规划专业职称

申报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进一步推进职称改革,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和选拔我市国土空间规划专业技术人才,培养造就一批思想高尚、作风过硬、学术精湛、技艺高超、充满活力、业绩突出的高素质专业化人才队伍,结合我市国土空间规划人才需求和职业属性,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工程技术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职称分设员级和助理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本条件适用于全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中从事国土空间规划相关领域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离退休人员不适用本条件。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申报国土空间规划专业职称,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作风端正,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三)符合国家和重庆市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及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等方面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在受处分期间的。

(二)专业技术人才受到政务(党纪)处分,在处分影响期内的。

(三)在其他规定不得晋升职称(职务、职级)期间的。

 

第四章  技术员申报条件

第六条  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学历,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1年,经考察合格。

第七条  熟悉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具有完成一般性规划或技术服务辅助工作的实际能力。

 

第五章  助理工程师申报条件

第八条  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1年,经考察合格;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中等职业学校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4年。

第九条  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规划、研发或技术服务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处理本专业范围内一般性规划、研发或技术服务难题。具有指导技术员工作的能力。

 

第六章  工程师申报条件

第十条  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4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4年。

第十一条  申报工程师须满足以下能力业绩条件:

(一)专业能力

1.熟悉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技术体系、技术标准、相关法律法规、规程制度等,具有一定的技术管理能力。

2.熟悉本专业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新方法应用于工作实践。

3.有一定的技术实践经验,具有解决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专业工作中较复杂问题的能力,能独立承担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专业技术工作。

4.能够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和学习。

(二)业绩条件

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地(市)级以上国土空间总体规划1项;或参与完成地(市)级以上国土空间专项规划及详细规划2项;或参与完成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及详细规划3项;或参与完成地(市)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信息平台、自然资源数据库建设项目1项(个人排名前5),并完成规划应用报告。

2.参与完成地(市)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或参与完成已颁布实施的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技术标准1项。

3.获得地(市)级以上科技成果奖1项;或获得省级以上技术奖1项。

4.获得授权发明专利1项。

5.参与编写或修订公开出版的学术、技术著作或译著、教材1部;或撰写具有一定学术水平和实用性的技术分析报告、技术手册2项。

(三)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任职年限要求,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评审工程师:

1.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或地(市)级科技成果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7,二等奖个人排名前5,三等奖个人排名第3),或获得省(部)级以上技术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5,二等奖个人排名前3,三等奖个人排名第1)。

2.获得授权专利1项(个人排名第1)。

 

第七章  高级工程师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  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5年。

第十三条  申报高级工程师须满足以下能力业绩条件:

(一)专业能力

1.系统掌握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能熟练应用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技术标准。

2.熟悉国土空间规划相关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现状、科技信息和发展趋势,具有跟踪国土空间规划相关专业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3.具有科学运用本专业理论和技术知识,解决工程技术工作中关键性技术问题和准确地指导解决实际工作中复杂、疑难问题的能力。

4.能主持编制地(市)级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及详细规划;或在省(部)级国土空间信息平台、自然资源和地理空间数据库建设中有较大价值的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取得良好效果。

5.能够指导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二)业绩条件

取得工程师职称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二:

1.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项目1项;或主持完成地(市)级以上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及详细规划1项;或参与完成地(市)级以上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及详细规划3项;或主持完成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及详细规划2项;或参与完成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及详细规划6项;或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信息平台、自然资源数据库建设项目1项,并完成规划应用报告;或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信息平台、自然资源数据库建设项目3项,并完成规划应用报告;或主持完成地(市)级国土空间规划信息平台、自然资源数据库建设项目2项,并完成规划应用报告;或参与完成地(市)级国土空间规划信息平台、自然资源数据库建设项目6项,并完成规划应用报告。

2.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或参与完成地(市)级以上科研项目2项;或参与完成已颁布实施的国家技术标准、全国性行业标准、全国性团体标准、省级地方标准1项,或省级行业标准或团体标准2项(个人排名前3的1项即可)。

3.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1项;或获得国家级技术奖1项;或主持完成的项目获得省级技术奖或省(部)级信息化优秀项目奖1项;或参与完成的项目获得省级技术奖或省(部)级信息化优秀项目奖2项。

4.获得授权发明专利1项。

5.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或在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领域的国际学术会议、全国性行业学会年会及专委会年会宣读论文1篇;或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被全国性行业学会年会及专委会年会收录论文2篇。

6.公开出版学术、技术著作或译著、教材(独著或本人撰稿2万字以上)。

(三)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任职年限要求,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取得工程师职称2年以上者(具备博士学位者可不受任职年限限制),且取得工程师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由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工程师推荐,可破格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

1.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

2.获得省(部)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7,二等奖个人排名前5,三等奖个人排名前3)。

3.获得国家级技术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5,二等奖个人排名前3,三等奖个人排名第1)。

4.参与完成已颁布实施的国家技术标准1项或全国性行业标准1项(个人排名前10)。

 

第八章  正高级工程师申报条件

第十四条  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5年。

第十五条  申报正高级工程师须满足以下能力业绩条件:

(一)专业能力

1.具有全面系统的国土空间规划相关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能创造性开展国土空间规划相关工作,在专业技术上有较高造诣,掌握相关专业技术知识和现代管理科学。

2.熟练掌握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法律、法规,能熟练应用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技术标准等。

3.把握国土空间规划相关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现状,最新科技信息和发展趋势,具有引领本行业、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4.具有独立承担省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及详细规划的能力,能解决工作中重大技术问题和指导解决实际工作中复杂、疑难问题。

5.取得较大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或引进、消化、吸收新技术中,或在省级国土空间信息平台和自然资源和地理空间数据库建设中,取得良好效果。

6.能够指导高级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二)业绩条件

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二:

1.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项目1项(个人排名前5);或主持完成地(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项目2项;或主持完成地(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项目1项和国土空间专项规划及详细规划3项;或主持完成地(市)级国土空间专项规划及详细规划6项;或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信息平台、自然资源数据库建设项目2项,并完成规划应用报告;或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信息平台、自然资源数据库建设项目3项(个人排名前5),并完成规划应用报告。

2.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2项;或参与完成已颁布实施的国家技术标准、全国性行业标准1项,或全国性团体标准、省级地方标准2项(个人排名前3的1项即可),或省级行业标准或团体标准4项(个人排名前3的2项即可)。

3.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三等奖需个人排名前7);或主持完成的项目获得国家级技术奖、或省级技术奖二等奖以上、或省(部)级以上信息化优秀项目奖二等奖以上1项,或参与完成的项目获国家级技术奖、或省级技术奖二等奖以上、或省(部)级以上信息化优秀项目奖二等奖以上2项;或参与完成的项目获省级技术奖三等奖以上、或省(部)级以上信息化优秀项目奖三等奖以上3项。

4.获得授权发明专利2项(个人排名第1的1项即可)。

5.在SCI、SSCI、EI等检索平台收录的专业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或在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领域的国际学术会议、全国性行业学会年会及专委会年会宣读论文2篇;或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被全国性行业学会年会及专委会年会收录论文4篇。

6.公开出版学术、技术著作或译著、教材(独著或本人撰稿5万字以上)。

(三)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任职年限,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2年以上者,且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由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工程师推荐,可破格申报评审正高级工程师:

1.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

2.获得省(部)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1项,个人排名前5;二等奖1项,个人排名前3;三等奖2项,个人排名前3)。

3.获得国家级技术奖二等奖以上(一等奖1项,个人排名前3;二等奖2项,个人排名前3)。

4.参与完成已颁布实施的国家技术标准1项(个人排名前5)或全国性行业标准1项(个人排名前3)。

 

第九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有关条款说明:

(一)本条件中,凡冠以“以上”者,均含本级。

(二)本条件中所指“下列条件之二”是指满足所列不同业绩条件两项。

(三)本条件中所获奖励、表彰均以个人获奖证书或相关文件为准。

(四)本条件中,主持完成是指该项目的项目(技术)负责人;参与完成是指进入该项目编制名单的人员。

(五)本条件中所有业绩成果均指与申报专业相近相关的业绩成果。

(六)本条件中所称科研项目指各级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立项的各级各类开展科学技术研究的项目或课题。其等级按照项目立项单位管理权限或行业规定确定,原则上科技部立项项目为国家级,国家各部委或重庆市科技局立项为省(部)级,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区县科技局立项为地(市)级。

(七)本条件中,国家级科技成果奖是指由国务院颁发的项目奖励;省(部)级科技成果奖是指由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具有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资格的全国一级协会或学会颁发的项目奖励;国家级技术奖是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该专业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颁发的项目奖励;省级技术奖是由省、直辖市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该专业行业协会、学会颁发的项目奖励。

(八)本条件中的技术标准包括规范、标准、规程、导则、指南等,分为国家技术标准、全国性行业标准、全国性团体标准、省级地方标准、省级行业标准、省级团体标准等,不含企业内部标准。

(九)本条件中所称“论文”,若非特别注明,均指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在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学术期刊或国际标准刊号ISSN(包括高校公开发行的学报,出版社公开出版的论文集等)上的本专业学术论文。年会宣读论文须提供论文宣读证书。

(十)本条件中所称“核心期刊”是指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来源期刊”(CSCD)、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要览》收录的学术期刊。以论文发表时间的版本为准。

(十一)本条件中所称的著作、译著、教材是指本专业,且具有国际标准书号ISBN并公开出版的著作、译著、教材。

(十二)本条件中参与完成技术标准如按姓氏笔画排序的,本人在项目中所起的作用由所在单位和主编单位共同出具证明。

第十七条  获得工程类专业研究生学位的工程技术人才,可提前1年参加相应专业职称评审。

第十八条  技工院校毕业生、技能人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意见(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74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渝人社发〔2020〕32号)有关规定申报。

第十九条  本条件中国土空间规划领域是指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管理及相关专业,包括但不限于国土空间规划,城乡规划,交通规划,市政规划,防灾规划,建筑与城市设计,人文地理,地理信息系统,生态修复规划,土地资源管理等专业。

第二十条  本条件由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条件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