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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工程技术材料专业职称申报条件》
发布时间:2023-08-15 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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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工程技术材料专业职称申报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进一步深化材料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推动我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材料专业人才需求和职业属性,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工程技术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职称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本条件适用于全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中从事材料领域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离退休人员不适用本条件。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申报材料专业职称,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作风端正,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三)符合国家和重庆市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及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职业资格等方面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且在受处分期间的。

(二)专业技术人才受到政务(党纪)处分,且在处分影响期内的。

(三)在其他规定不得晋升职称(职务、职级)期间的。

 

第四章 技术员申报条件

第六条 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学历,从事相关工程技术工作满1年,经考察合格。

第七条 熟悉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具有完成一般性工程、研发或技术服务辅助工作的实际能力。

 

第五章 助理工程师申报条件

第八条 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1年,经考察合格;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中等职业学校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4年。

第九条 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工程、研发或技术服务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处理本专业范围内一般性工程、研发或技术服务难题。具有指导技术员工作的能力。

 

第六章 工程师申报条件

第十条 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4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4年。

第十一条 申报工程师须满足以下能力业绩条件:

(一)专业能力。

1.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以及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了解相关专业知识和本专业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

2.具有独立承担较复杂材料领域工程、研发、技术服务或运行保障等工作能力,能解决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的技术问题;

3.具有一定的本专业技术研究能力,能够制定相应工作方案,或撰写解决较复杂技术问题的研究成果或技术报告;

4.能够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和学习。

(二)业绩条件。

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以来,业绩、成果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省(部)级以上技术奖或地(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1项。

2.参与完成地(市)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

3.参与研究、开发和应用重点新材料应用示范指导目录内的材料1项或新产品、新方法、新技术、新工艺1项以上,并编制完成相应的技术报告。

4.参与编制、修订已备案实施的技术指南、企业技术标准1项。

5.获得授权专利1项。

6.撰写具有一定学术水平或实用性技术报告2篇。

(三)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职称年限要求,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取得助理工程师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评审工程师:

1.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部)级以上技术奖(个人排名前5);或地(市)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1项或三等奖2项。

2.作为技术人员,参与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地(市)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

3.作为项目(技术)骨干(个人排名前10),参与完成重点新材料应用示范指导目录内的材料的研究、开发和应用1项,并编制完成相应的技术报告。

4.作为项目(技术)骨干(个人排名前10),参与完成新产品、新方法、新技术、新工艺的引进、开发、推广工作1项,并编制完成相应的技术报告。

5.参加编制、修订已颁布实施的地方或团体技术标准、导则、规程、规范等1项;或参与编制、修订已备案实施的技术指南、企业技术标准2项。

6.获得授权发明专利或软件著作权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1项(个人排名前3)。

7.参与编写专业著作、教材1部(本人撰稿2万字以上)。

 

第七章 高级工程师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 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5年。

第十三条 申报高级工程师须满足以下能力业绩条件:

(一)专业能力。

1.熟悉材料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能熟练应用材料专业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等。

2.了解材料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现状、科技信息和发展趋势,具有跟踪材料专业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3.具有科学运用本专业理论和技术知识,解决材料领域专业技术工作中关键性技术问题和准确地指导解决实际工作中复杂、疑难问题的能力。

4.能主持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设计与开发方案,或材料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分析报告、实施方案,或其他具有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的文字材料等,能够解决复杂技术问题。

5.能够指导工程师或研究生工作和学习。

(二)业绩条件。

取得工程师职称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技术人员,参与完成的项目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

2.作为技术人员,获得省(部)级技术奖二等奖以上。

3.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个人排名前5),完成地(市)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

4.作为项目(技术)骨干(个人排名前5),参与完成重点新材料应用示范指导目录内的材料的研究、开发和应用1项,并编制完成相应的技术报告。

5.作为项目(技术)骨干(个人排名前5),参与完成新产品、新方法、新技术、新工艺的引进、开发、推广工作1项,并编制完成相应的技术报告。

6.参加编制、修订已颁布实施的行业技术标准、导则、规程、规范等;或作为主要起草人(个人排名前10),参加编制、修订已颁布实施的地方或团体技术标准、导则、规程、规范等1项;或参与编制、修订已备案实施的技术指南、企业技术标准2项。

7.获得授权发明专利或软件著作权1项(个人排名前5),或获得实用新型专利1项(个人排名第1)。

8.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核心期刊及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

9.撰写有较高水平的技术报告或重大项目的立项研究(论证、可行等)报告2篇以上(个人排名前5)。

10.出版专业著作、教材(独著、合著本人撰稿4万字以上)。

(三)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职称年限要求,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取得工程师职称2年及以上者(具备博士学位者可不受此年限限制),且取得工程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由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工程师推荐,可破格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

1.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

2.获得省(部)级技术奖一等奖。

3.作为主要完成人(个人排名前3),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或地(市)级科研项目2项。

4.作为项目(技术)骨干(个人排名前5),参与完成重点新材料应用示范指导目录内的材料的研究、开发和应用2项,并编制完成相应的技术报告。

5.作为项目(技术)骨干(个人排名前5),参与完成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新产品的引进、开发、推广工作2项,并编制完成技术报告。

6.作为主要起草人(个人排名前10),参加编制、修订已颁布实施的行业技术标准、导则、规程、规范等1项;或参与编制、修订已颁布实施的地方或团体技术标准、导则、规程、规范等2项;或作为主要起草人(个人排名前5),参与编制、修订已备案实施的技术指南、企业技术标准2项。

7.获得中国专利奖;或获得授权发明专利或软件著作权2项(个人排名前5)。

8.出版专业著作、教材(独著、合著本人撰稿6万字以上)。

 

第八章 正高级工程师申报条件

第十四条 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5年。

第十五条 申报正高级工程师须满足以下能力业绩条件:

(一)专业能力。

1.具有扎实的材料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能创造性开展工程技术工作,在工程技术应用上有较高造诣,掌握相关专业技术知识和现代管理科学。

2.熟练掌握材料专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能熟练应用材料领域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等。

3.把握材料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现状,最新科技信息和发展趋势,具有引领本行业、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4.具有独立承担重大项目的分析、规划、设计、建设、管理能力,能解决工作中的重大技术问题和指导解决实际工作中的复杂、疑难问题。

5.取得较大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或引进、消化、吸收新技术中取得良好效果。

6.能够指导高级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二)业绩条件。

取得高级工程师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1项,或三等奖2项。

2.获得省(部)级技术奖一等奖。

3.参与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或地(市)级科研项目2项。

4.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重点新材料应用示范指导目录内的材料的研究、开发和应用1项,并编制完成相应的技术报告。

5.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新产品的引进、开发、推广工作1项,并编制技术报告。

6.参加编制、修订已颁布实施的国家技术标准、导则、规程、规范等1项;或作为主要起草人(个人排名前10),参加编制、修订已颁布实施的行业技术标准、导则、规程、规范等1项,或地方或团体技术标准、导则、规程、规范等2项;或主持编制、修订已备案实施的技术指南、企业技术标准2项。

7.获得中国专利奖;或获得授权发明专利2项(个人排名前5),其中至少1项已转化实施,并取得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

8.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核心期刊及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篇。

9.主持撰写重大项目的技术分析报告或成功立项研究(论证、可行等)报告2篇。

10.出版专业著作、教材(独著、合著本人撰稿6万字以上)。

(三)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职称年限,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2年及以上者,且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由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工程师推荐,可破格申报评审正高级工程师:

1.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

2.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个人排名前5)。

3.获得省(部)级技术奖一等奖1项(个人排名前3)。

4.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重点新材料应用示范指导目录内的材料的研究、开发和应用1项,并取得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年均增加产值500万元以上。

5.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掌握本专业领域的关键技术,主持完成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新产品的引进、开发、推广工作1项,并取得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年均增加产值500万元以上。

6.作为主要起草人(个人排名前10),参与编制、修订已颁布实施的国家技术标准、导则、规程、规范1项,或行业技术标准、导则、规程、规范2项;或主持编制、修订已颁布实施的地方或团体技术标准、导则、规程、规范等2项。

7.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银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银奖;或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个人排名前5)。

8.出版专业著作、教材(独著、合著本人撰稿10万字以上)。

 

第九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有关条款说明:

(一)本条件中,所规定成果、业绩数量,均包含本级及以上。

(二)本条件中,凡冠以“以上”者,均含本级。

(三)本条件中所获奖励、表彰均以个人获奖证书或相关文件为准。

(四)本条件中所有业绩成果均指与申报专业相近相关的业绩成果。

(五)本条件中国家级项目,指国家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国家工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办公室、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设立的国家项目)、国家军委科技委、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等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

(六)省(部)级项目,指国家教育部、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办(设立的教育部项目)、共青团中央、国家其他部委等批准立项的部级科研项目以及省(部)级科技主管部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艺术科学规划办公室和重庆市教委、市高等教育学会等批准立项的省(部)级科研项目。国家级科研项目的一级子课题(需与主(总)课题签署协议载明子课题设置及其任务承担单位和负责人,下同)、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人文社科基地)设立的开放课题视同省级项目。

(七)地(市)级项目,指除上述省(部)级部门以外的其他委(厅、局)、厅级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等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省(部)级科研项目的一级子课题、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人文社科基地)设立的开放课题视同厅局级项目。

(八)本条件中,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是指省级人民政府、国家部委、国家级行业协会学会颁发的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技术进步奖,分为一、二、三等奖三个等级;地(市)级科学技术奖是指除上述省(部)级部门以外的其他委(厅、局)、厅级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等颁发的科学技术奖项。

(九)本条件中“技术奖”指由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设立或认可的行业协会、学会技术类奖项。

(十)本条件中,重点新材料应用示范指导目录是指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重点新材料应用示范指导目录。

(十一)本条件中提及的“年均增加产值”“社会、经济效益”等,均需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十二)本条件中,中国专利奖是指是由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共同主办的,包含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银奖、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银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

(十三)本文件中,获得授权专利是指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包含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十四)本条件中的专利实施,包括专利转让、许可、质押融资、作价投资或自行实施等各种专利应用形式。专利实施取得的经济效益,需提供财务数据、合同等佐证材料。

(十五)本条件中所称“核心期刊”是指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来源期刊”(CSCD)、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要览》收录的学术期刊。以论文发表时间的版本为准。

(十六)本条件中,核心期刊及以上期刊包含核心期刊、EI、SCI,EI、SCI收录检索论文可折抵2篇核心期刊论文。

(十七)本条件中所称的著作、教材是指本专业,且具有国际标准书号ISBN并公开出版的著作、教材。

第十七条 技工院校毕业生及技能人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意见(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74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渝人社发〔2020〕32号)有关规定申报。

第十八条 获得工程类专业研究生学位的工程技术人才,可提前1年参加相应专业职称评审。

第十九条 本条件所指材料专业领域包括:

(一)技术管理类:材料科学与工程、材料物理、材料化学、冶金工程、金属材料工程、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高分子材料与工程、复合材料与工程、粉体材料科学与工程、宝石及材料工艺学、焊接技术与工程、功能材料、纳米材料与技术、新能源材料与器件、项目管理、质量监督等专业。

(二)生产工艺类:材料科学与工程、材料物理、材料化学、冶金工程、金属材料工程、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高分子材料与工程、复合材料与工程、粉体材料科学与工程、宝石及材料工艺学、焊接技术与工程、功能材料、纳米材料与技术、新能源材料与器件、轻化工程、包装工程、印刷工程、机械工程、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机械电子工程、工业设计、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车辆工程、汽车服务工程、机械工艺技术、微机电系统工程、电子封装技术、集成电路设计与集成系统、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等专业。

(三)科研设计类:材料科学与工程、材料物理、材料化学、冶金工程、金属材料工程、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高分子材料与工程、复合材料与工程、粉体材料科学与工程、宝石及材料工艺学、焊接技术与工程、功能材料、纳米材料与技术、新能源材料与器件、轻化工程、包装工程、印刷工程、机械工程、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机械电子工程、工业设计、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车辆工程、汽车服务工程、机械工艺技术、微机电系统工程、电子封装技术、集成电路设计与集成系统、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等专业。

第二十条 本条件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